行政复议决定书(沙府行复〔2017〕53号)
来源: 日期:2020-05-18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沙府行复〔2017〕53号

申请人:重庆联鑫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双碑村左家院社。

法定代表人:王XX。

被申请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沙坪坝区小新街42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梅,局长。

第三人:吴X(夏X配偶),女,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龙泉村。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沙人社伤险认决字〔2017〕25A号)不服,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 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沙人社伤险认决字〔2017〕25A号);2. 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夏X受到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申请人称:夏X与申请人没有形成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并非申请人单位的员工,申请人对其于2017年3月11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一事并不知情,其所受到的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被申请人认定夏X因工负伤的决定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程序严重违法,严重偏袒夏X一方,应当予以撤销,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重新作出认定,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是依法进行工伤性质认定的职权机关,对本辖区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进行工伤性质的认定,是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并无不当。二、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第三人于2017年6月1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夏X的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14日受理。经调查核实,夏X于2017年3月11日3时25分许运输货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3月11日5时58分许,经东华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夏X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因工受伤。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受理第三人提起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用人单位也提交了书面的情况说明。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夏X不是因工受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被申请人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沙人社伤险认决字〔2017〕25A号)。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第三人称一、夏X与申请人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夏X自2017年2月11日到申请人处从事送货员工作,接受申请人管理,从事申请人安排的送货工作。二、夏X的本次伤害是在工作过程中因为工作原因导致,属于工伤。夏X当时驾驶的渝Axxx55属于申请人公司车辆,车上载的是申请人公司的猪肉,事发后申请人指派车辆转走了猪肉,此后多次与夏X家属沟通协商赔偿事宜。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正当,应当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夏X系申请人员工,具体从事送货员工作,2017年3月11日3时许,夏X驾驶申请人所有的渝Axxx55的轻型仓栅式货车在送货途中,因车辆水温过高,临时停靠在江北区双碑大桥江北段北桥头大农立交路段右侧车道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17年3月11日5时58分在重庆东华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2017年6月1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夏X的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受理后,经调查核实,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沙人社伤险认决字〔2017〕25A号),认定夏X为工伤,申请人收到该决定书后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 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申请人营业执照;

2. 工伤认定申请表;

3. 情况说明;

4.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 吕X询问笔录;

6. 屈XX询问笔录及证人证言;

7. 重庆联鑫食品有限公司费用报销单;

8. 渝Axxx55车辆登记信息;

9. 鉴定文书;

10.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11.《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沙人社伤险认举字〔2017〕19A号);

12.《认定工伤决定书》(沙人社伤险认决字〔2017〕25A号)。

本机关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本行政辖区工伤认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具有进行工伤性质认定的行政职权,其受理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夏X作为申请人员工,具体从事送货员工作,在送货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有询问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因此被申请人依法对夏X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沙人社伤险认决字〔2017〕25A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沙坪坝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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