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沙府行复〔2017〕45号)
来源:区司法局 日期:2020-04-28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沙府行复〔2017〕45号

申请人:马X,女,汉族,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搬运西村。

被申请人:沙坪坝区人民政府渝碚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沙坪坝区陈家湾144号。

法定代表人:曾斌,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拆除(回填)违法建筑通知书》(渝碚路街道强拆建字2017第3号),于2017年9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拆除(回填)违法建筑通知书》(渝碚路街道强拆建字2017第3号)。

申请人称:2017年7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强制拆除(回填)违法建筑通知书》(渝碚路街道强拆建字2017第3号,以下简称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拆除其在沙坪坝区天陈路20号2-3修建的违法建筑。对此,申请人认为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1. 申请人并未在沙坪坝区天陈路20号2-3修建违法建筑。申请人系沙坪坝区天陈路20号2-4房屋的所有权人,2004年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征收天陈路20号的16户房屋并进行拆除,其中包括天陈路20号2-3,但该房屋未被全部拆除,对部分予以保留。申请人认为未拆除部分对申请人的生活、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均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申请人就此向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均未予以解决。鉴于此,申请人不得已对2-3房屋进行简单修整。依据《物权法》第三十条和《重庆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之规定,2-3号房屋未被拆除的部分属于合法建筑,申请人并无新建、改建、扩建的行为,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在2-3修建违法建筑于法无据。2. 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作出通知书违反法定程序。依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和《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查处,应按法定程序进行,应先由区规划局调查、核实,如确属违法建筑,则应由区规划局作出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未拆除的,区规划局应提请区政府作出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申请人在未收到规划局、区政府的强制拆除或回填决定的情况下,街道径直以“通知”的形式决定拆除申请人的“违法建筑”,明显违背了上述程序,且超越了街道办的职权,属于程序违法。综上,申请人并未在天陈路20号修建违法建筑,且被申请人超越职权向申请人作出通知书违反法定程序,特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通知书。

被申请人称:2017年6月30日,被申请人会同区整违办、区规划分局对天陈路20号3处违法建筑进行了勘验笔录。2017年7月3日,被申请人向区规划分局发出了《关于咨询规划手续情况的函》。2017年7月13日,被申请人依法对该3处违法建筑业主下达了《渝碚路街道强制拆除(回填)违法建筑通知书》。鉴于以上原因,被申请人对天陈路20号2-3修建的违法建筑作出的通知书是正确的。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沙坪坝区天陈路20号2-4房屋产权人,刘XX系天陈路20号2-3原房屋产权人。2004年因站西路道路建设需要,将天陈路20号2-3等房屋列入拆迁红线范围,2004年11月29日刘XX与拆迁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城乡建设开发公司及拆迁代办单位重庆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办公室签订了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协议书,刘XX将天陈路20号2-3房屋交付拆迁人,随后天陈路20号2-3房屋被部分拆除。2010年左右申请人私自打通2-4与2-3之间的隔墙,并封闭站西路下空间形成可利用空间。被申请人了解此情况后会同沙区规划分局对该房屋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向沙区规划分局发送了《关于咨询规划手续办理情况的函》,沙区规划分局作出《关于协查规划手续办理情况的复函》(渝规沙函〔2017〕106号),该复函对申请人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打通2-4和2-3隔墙并封闭站西路下空间形成可利用空间的事实予以确认。2017年7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通知书并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收到通知书后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 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强制拆除(回填)违法建筑通知书》(渝碚路街道强拆建字2017第3号);

3.《关于咨询规划手续办理情况的函》;

4. 《关于协查规划手续办理情况的复函》(渝规沙函〔2017〕106号);

5. 重庆市沙坪坝区站西路道路建设工程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协议书。

本机关认为:《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违法建筑是指未经用地或者规划许可擅自修建的建(构)筑物,包括经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或者取得房屋产权证件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本案中,被复议通知书针对的2-3号房屋并非申请人擅自修建的建筑,而为申请人非法占用的他人合法建筑,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在沙坪坝区天陈路20号2-3修建了违法建筑的主张与事实不符,系认定主要事实不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渝碚路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强制拆除(回填)违法建筑通知书》(渝碚路街道强拆建字2017第3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沙坪坝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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