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沙府行复〔2017〕20号)
来源: 日期:2020-04-01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沙府行复〔2017〕20号

申请人:李XX等49人(名单附后)

被申请人:沙坪坝区土主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江峰桥,镇长

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和谐街2号

申请人李XX等49名原盐井河村马家湾社社员认为被申请人于2010年对该社实施的征地行为违法,且未按照市政府2013年58号文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于2017年4月5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报经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由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按照《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征地行为,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以自己的名义制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此,本案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人民政府,既不是征地行为的实施主体,也不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主体,在征地过程中仅承担协助性工作,不能单独对征地行为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不是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综上,本案中,土主镇人民政府不是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沙坪坝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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