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沙府行复〔2017〕8号)
来源:司法局 日期:2020-03-18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沙府行复〔2017〕8号


申请人:周XX,女,汉族,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金竹沟23号。

被申请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沙坪坝区小新街42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梅,局长。

第三人:重庆美瑞威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镇新桥村金竹沟社。

法定代表人:刘卯钊。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沙人社伤险认决字(2016)373号>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17年2月22日依法受理,由于案情复杂,2017年4月21日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2017年5月4日本机关依法中止本案审理,2017年6月16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错误,请求复议机关予以撤销。

申请人称:其于2013年5月进入第三人公司上班,2016年9月1日在做抛光金属产品是,铁灰进入眼睛(产品用除油粉、亚硝酸浸泡后进行抛光,没有发放防护用品)。9月4日到新桥医院进行检查,确诊为左眼视网膜脱落,由于申请人本来没有任何疾病,而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左眼视网膜脱落,故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是清楚,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在工作期间左眼受到外伤,第三人提交的证据证明在9月1日当天该单位未发生任何工伤事故,且被申请人收集的证据也不能证明申请人在9月1日在工作是收到事故伤害;二、从申请人提交的病历看,检查结果为“左眼无红肿,结膜无充血,角膜明”,因涉及医学专业知识,被申请人在认定程序中和工伤鉴定眼科专家进行了沟通,专家认为视网膜脱落属于患者自身的疾病,当然也有强外力冲撞导致患者视网膜脱落的病历,但是外伤导致的情形必然会伤及其角膜,但是本案中申请人没有外伤的指征,应该说铁灰入眼和视网膜脱落不存在必然的关联性;三、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中收到外伤事故伤害导致的必然损害结果,本案申请人由于自身疾病导致视网膜脱离显然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的法定条件,不应认定为因工受伤。故被申请人作出沙人社伤险认决字(2016)37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日申请人在第三人公司对金属产品进行抛光时,有铁灰进入左眼导致不适,随后申请人用清水对左眼进行清洗,又从工友处借取眼药水进行处理。9月4日申请人在工作时发觉左眼视线模糊,遂到新桥医院进行医治,经诊断为左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2016年10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4日予以受理,2016年12月21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沙人社伤险认决字(2016)373号>。申请人收到该决定书后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鉴于案件涉及专业知识,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向重庆沙坪坝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眼科专家进行咨询,该专家在查阅申请人提交的病历及相关资料后,认为申请人的视网膜脱离不符合外伤病因。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周启英身份证复印件;

2.周XX、张XX、张XX询问笔录;

3.周XX社保参保证明;

4.周XX病历资料;

5.《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沙人社伤险认举字(2016)126号>及EMS快递单及送达信息;

6.《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沙人社伤险认决字(2016)373号>;

7.咨询笔录。

本机关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本行政辖区工伤认定行政管理部门,具有依法进行工伤性质认定的行政职权。

本案中,可以证实申请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进行金属抛光时有铁灰进入左眼的情形,申请人在工伤认定申请过程中,向被申请人提交一份左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的病历材料,该病历材料无外伤病症记载,经向重庆沙坪坝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眼科专家咨询,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视网膜脱离不是本次铁灰入眼造成的伤害。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沙人社伤险认决字(2016)373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沙坪坝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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