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沙府行复〔2017〕1号)
来源:司法局 日期:2020-03-18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沙府行复〔2017〕1号

申请人:刘XX,年龄:53岁,性别:男,住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X号。

被申请人: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法定代表人:尹先知,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15号。

申请人刘XX不服被申请人沙坪坝区财政局2016年8月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17年1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履职重新处理答复。

申请人称:其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城中村改造储备土地的批复》(渝府地〔2009〕603号)涉及的储备地块的以下信息:“储备地块的征地拆迁和土地出让收支,财政预决算等履职监管情况”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职公开法定的应予公开的事项的政府信息,明显背离事实,于法无据,是拒不履职公开被申请人在履职过程中形成、获取、持有的真实政府信息,搪塞申请人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6年7月17日向我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我局公开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凤鸣山片区储备地块的征地拆迁和土地出让收支、财政预算等履职监管信息,我局于2016年8月2日进行了回复。回复主要内容和意见如下:1.申请人要求公开征地拆迁信息的问题。因征地拆迁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告知申请人;2.申请人要求公开土地出让收支信息的问题。2011年起,主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入全额作为市级收入入库,依法不属于我局公开的范围;3.申请人要求公开土地出让收支纳入财政预决算履职监管的问题。市财政返还的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财政预算已经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已告知申请人公开网址。综上,我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贵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18日收到该申请,2016年8月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2016年8月2日向申请人寄送,申请人于2016年8月3日收到该告知书后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邮寄凭证(复印件);

2.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邮寄凭证(复印件);

3.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邮寄凭证;

4.刘XX身份证复印件;

5.行政复议答辩书。

本机关认为:《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18日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8月1日制发《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次日交邮,答复期限符合法律规定。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申请人请求公开的第一项请求不属于政府信息,其第二项请求不属于本案被申请人制作和保存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已依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请求公开的第三项请求符合《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主动公开并重点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也依法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且该途径可以查询到申请人请求公开的信息。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沙坪坝区财政局2016年8月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沙坪坝区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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