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106559037736B/2023-00031 | 信息分类名称: | 劳动、人事、监察/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人力社保局 | 生成日期: | 2023-03-28 | 发布日期: | 2023-03-29 |
| 名称: | 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文号: | 沙人社监罚〔2023〕1号 | 主题词: |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人社监罚〔2023〕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镜花月美丽娱乐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C3736Q
法定代表人:陈华
单位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石碾盘88号附1号二层1、2号商铺
经调查,你单位在2023年3月份招用4名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工作,其中两名人员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上事实有天星桥派出所对你单位股东刘武和4名未成年人做的询问笔录、我局对4名未成年人的询问笔录和你单位两名股东的询问笔录为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3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沙人社监罚告〔2023〕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沙人社监听告〔2023〕1号),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请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