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6MB1898158C/2024-00035 信息分类名称: 农业、林业、水利/其他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农业农村委 生成日期: 2024-02-27 发布日期: 2024-02-28
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监管的通知
文号: 沙农发〔2024〕52号 主题词:
重庆市沙坪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监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2-28

各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监管,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行为,根据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农规〔2023〕1号)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及农房建设日常监管责任,及早发现和有效制止农村宅基地新增违法违规行为,现就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能,切实履责

各镇街履行属地责任,具体负责宅基地审批和管理工作。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前审查、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四到场”及动态巡查等,建立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严格规范档案资料归档留存。每村至少设立1名宅基地协管员,全程参与农房建设现场踏勘、批后放线、基槽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严格监督农村村民建房行为,及时制止农村乱占耕地建住宅类房屋行为。

二、明晰要求,规范监管

(一)规范建房选址要求

各镇街应进一步加强选址审批工作,选址建房严格执行各部门的相关要求,不得乱占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等。严格控制跨村民小组建设农村村民住房,除地质灾害搬迁、生态移民搬迁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无法选址的情形外,原则上不得跨村民小组建设农村村民住房。

农村居民住房建设选址应避开地质灾害隐患区和山洪灾害重点防治区;位于公路、铁路、河道、湖泊、饮用水源等周边的,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四山”管制等范围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危及电力、燃气、供水、军事等设施的安全。

(二)执行“建新拆旧”要求

农村村民申请迁建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各镇街在村民建房前指导其签订《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在建成新住宅后限期内拆除原有建筑物并退出原宅基地。

(三)落实全过程监管要求

严格农村住宅建设全过程管理,全面落实现场踏勘、批后放线、基槽验收、竣工验收“四到场”管理要求。开展动态巡查,各镇街应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做好巡查记录。公开信访渠道,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及时核查、依法处理。

三、宣传政策,盘活利用

各镇街要加强宅基地相关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媒介以及张贴宣传标语、宣传海报等多样形式,广泛开展宅基地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农户合法合规建设住宅。积极探索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路径,引导闲置农房、闲置宅基地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增加农户财产性收入。

  

重庆市沙坪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下载: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监管的通知2024.02(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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