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6MB1898158C/2020-00055 信息分类名称: 农业、林业、水利/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农业农村委 生成日期: 2020-05-15 发布日期: 2020-05-15
名称: 关于沙坪坝区歌乐山街道上天池下天池水库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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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沙坪坝区歌乐山街道上天池下天池水库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0-05-15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歌乐山街道办事处: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沙坪坝区歌乐山街道上天池下天池水库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项目代码:2019-500106-77-01-105764)和《沙坪坝区歌乐山街道上天池下天池水库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经专家组审查,基本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现就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1)本工程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街道天池村,为整治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为清淤工程、截污工程、树木移栽、景观工程、水生态修复。其中,清淤8.56万m³,截污工程(新建排污管 1030米,检查井50座,一体化泵站1座,垮塌排污沟恢复33m),树木移栽246株,景观工程579㎡,并在重新蓄水后投放生态鱼 1800尾和生态螺250kg。

(2)上天池水库大坝为浆砌石挡墙+均质土坝,最大坝高 6.0m,总库容25.174万m³,正常蓄水位499.06m,相应正常库容 18.72万m³,死水位497.225m,相应死库容4.40万m³,校核洪水位499.821m(P=0.5%),设计洪水位499.569m(P=5%)。

(3)下天池水库大坝为均质土坝,最大坝高6.42m,水库总库容26.0万m³,正常蓄水位496.816m,相应正常库容21.0万m³,死水位492.50m,相应死库容1.58 万m³,校核洪水位497.916m(P=0.5%),设计洪水位497.566m(P=5%)。

(4)本工程占地共计 15.36hm²,其中:永久占地14.99hm²,临时占地0.37hm²,不涉及拆迁安置及专项设施改建。工程挖方总量9.03万m³,填方总量0.33万m³,弃方(主要为淤泥)为8.70万m³,开挖后弃方将运至消纳点。本工程不设置专门的料场。工程总工期为2个月,2020年4月至5月。静态总投资1970.78万元,其中土建投资为1491.97万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5.36hm²。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一级防治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4%,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5%。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余方处置方式。

三、水土保持方案投资

本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278.52万元,其中主体已列投资 249.32万元,方案新增投资为29.18万元。在方案新增投资中,监测措施费4.37万元,施工临时措施投资12.37万元,独立费用 10.31万元,基本预备费1.62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0.50万元。

四、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根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计,编制水土保持设计篇章,并作为主体工程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施工阶段,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土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我委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采购土、石、砂等建筑材料要选择符合规定的料场,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并向我委备案。

(六)每年3月底前向我委报告上一年度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

(七)项目开工前应及时向我委申请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在工程建设中,严格按照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完成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并接受我委的监督检查。

(八)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或者需新设弃渣场的,应按照《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转发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渝水﹝2016﹞83号)规定办理。

(九)在项目投产使用前,请你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召开验收会议,并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在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后,向我委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十)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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