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106MB1898158C/2025-00140 | 信息分类名称: | 农业、林业、水利/其他 |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农业农村委 | 生成日期: | 2025-11-26 | 发布日期: | 2025-11-26 |
| 名称: | 沙坪坝区农业农村委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2025年) | ||||
| 文号: | 主题词: | ||||
沙坪坝区农业农村委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2025年)
发布日期:2025-11-26
| 序 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区农业农村委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 | 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 | 具体见《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7〕181号)。 (一)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4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分建设期、开采期征收......。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和采石及烧制砖、瓦、瓷(陶)、石灰的.....。(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 |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要求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
| 2 | 区农业农村委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水利工程原水水费 | 政府定价的 经营性收费 |
水利工程原水费征收范围是指从水库及水利工程设施中提取用于非农业的用水。 | 0.5元/立方米 | 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310号)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价〔2004〕278号)文件精神,区物价局会同农水局对我区水利工程原水价格进行认真测算,成本监审后组织召开了有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费者、企业代表和部分镇领导参加的工程原水价格定价听证会,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报经区政府十六届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查同意(沙府办发〔2008〕20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我区水利工程原水价格暂定为0.50元/立方米。征收时间从2008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 | 重庆市沙坪坝区物价局重庆市沙坪坝区农业水利局关于审定沙坪坝区水利工程原水价格的通知(沙价〔2028〕18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