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6009290497H/2026-00002 信息分类名称: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其他公文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6-01-08 发布日期: 2026-01-08
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民政局关于转发《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告知书〉等参考指引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沙民政发〔2026〕2号 主题词: 社会组织
重庆市沙坪坝区民政局关于转发《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告知书〉等参考指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1-08


各全区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镇人民政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告知书〉等参考指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民政局

202617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告知书》等参考指引的通知

各全市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各全市性社会组织: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发〔202443号)精神,切实落实我市“清廉民政”建设工作要求,把清廉社管工作落到实处,并体系化搭建工作架构,提高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服务质效,助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我们根据社会组织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研究整编了《重庆市社会团体发起成立事先告知书、《重庆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发起成立事先告知书》《重庆市基金会发起成立事先告知书》和《重庆市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告知书》作为社会组织发起成立和成立登记的参考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附件:1.重庆市社会团体发起成立事先告知书

2.重庆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发起成立事先告知书

3.重庆市基金会发起成立事先告知书

4.重庆市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告知书

                                 重庆市民政局

                                 20251223


附件1

重庆市社会团体发起成立事先告知书

(拟发起成立的社会团体名称)发起人、负责人、捐资人:

现将社会团体发起成立的有关政策规定和责任义务告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发起人、负责人、捐资人的相关要求

(一)发起人(举办者)及其职责

1.党政领导干部、离退休党政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团体或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能作为社会团体的发起人(举办者),也不能成为社会团体的会员。

2.发起人(举办者)应当对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社会团体成立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主要发起人(举办者)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发起人(举办者)不得以拟成立社会团体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禁止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

3.全市性社会团体由重庆市内在拟成立社会团体业务领域内具有社会认知和代表性的10家以上发起人(法人单位)发起。

(二)负责人及其职责

1.社会团体负责人是指在社会团体中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职务。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应当在本社会团体所属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代表性。

2.社会团体负责人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支持所在社会团体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落实社会团体党建工作要求;遵守宪法法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认真学习并带头执行社会团体管理法规和政策,自觉接受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指导;顾全大局,团结同志,工作勤勉,尽职尽责,积极引导社会团体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符合相关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其他规定需要满足的条件。社会团体推行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以及党组织书记和负责人“一肩挑”。

(三)负责人任职规定

1.行业协会商会的负责人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

2.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担任社会团体的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

3.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聘任制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并不得由同一人兼任;行业协会商会秘书长应为专职。

4.社会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同一职务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社会团体负责人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四)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规定

1.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负责人担任,且须在社会团体章程中载明。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同意,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制秘书长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社会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人选已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应事先解除已经担任的法定代表人职务。法定代表人人选不是章程明确的负责人的,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五)捐资人及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社会团体属于非营利法人,其注册资金属于捐赠性质。捐资人对其捐赠资金及捐赠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对其投入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在社会团体成立后,捐资人所捐资金成为社会团体的合法财产,该财产不存在任何第三人的其他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资金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盈余不得分红,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剩余财产。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管理费用开支应当合理并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

(六)参与社会团体有关禁止性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2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103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在社会团体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收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民政部等22部门《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民发〔202125号)规定,党员干部不得参与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党员干部(含离退休干部)要依法依规参加各类社会组织活动,增强甄别意识和警惕性,不得参加非法社会组织开展的一切活动,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站台”或“代言”。对违反有关规定、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二、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相关规定

(一)受理条件

1.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8.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团体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依法成立。

(二)申请人需要提交筹备成立的材料及要求

1.成立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

3.章程草案;

4.社会团体发起人名单;

5.拟发展会员名单;

6.重庆市社会组织筹备成立申请表。

如筹备成立未通过,筹备材料将全部退回提交人。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成立登记的材料及要求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2.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负责人备案表;

4.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会议纪要;

5.大会通过的章程;

6.会员、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负责人名单;

7.捐资承诺书、验资报告;

8.住所使用权证明;

9.社会组织信用承诺书;

10.财务管理制度;

11.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团兼任负责人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并出具书面批复文件;

12.社团账户备案表;

13.社会团体印章备案表。

(四)工作流程(附后)

三、社会团体党风廉政建设规定

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八项规定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7号),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自觉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作为社会团体的生存之本、发展之基,旗帜鲜明、毫不动摇地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坚决遏制和预防社会组织腐败现象发生。

要积极抓好党风廉政教育。周密制定学习计划和活动安排,深入开展以“从我做起、由我负责、对我监督”和“学纪、守纪、执纪”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不断强化广大工作人员艰苦奋斗、廉洁自律、奉公守法、身体力行的责任和意识。

建立健全反腐倡廉长效机制,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敏感问题,针对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结合社会团体自身建设和监管实际,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度、社会组织民主决策制度、日常管理制度、述职述廉考核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信息公示制度等,不断增强社会团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附件2

重庆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发起成立事先告知书

(拟发起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发起人、负责人、捐资人:

现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发起成立的有关政策规定和责任义务告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发起人、负责人、捐资人的相关要求

(一)发起人及其职责

1.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2.党政领导干部、离退休党政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兼任职务。

3.发起人(举办者)应当对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主要发起人(举办者)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发起人(举办者)不得以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禁止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

(二)负责人及其职责

1.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是指在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下同)中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职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在本社会组织所属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代表性。

2.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支持所在社会组织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落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要求;遵守宪法法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认真学习并带头执行社会组织管理法规和政策,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指导;顾全大局,团结同志,工作勤勉,尽职尽责,积极引导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符合相关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其他规定需要满足的条件。社会组织推行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以及党组织书记和负责人“一肩挑”。

(三)负责人任职规定

1.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正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不得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兼任职务。离退体公务员及企事业单位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兼任职务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兼职,所兼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须与本职业务工作相关。退(离)休领导干部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70周岁;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四)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规定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负责人担任,且须在社会组织章程中载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社会组织签署重要文件。

2.法定代表人人选不是章程明确的负责人的,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五)捐资人及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非营利法人,其注册资金属于捐赠性质。捐资人对其捐赠资金及捐赠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对其投入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后,捐资人所捐资金成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财产,该财产不存在任何第三人的其他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资金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盈余不得分红,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剩余财产。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管理费用开支应当合理并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

(六)参与社会组织有关禁止性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2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103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在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收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民政部等22部门《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民发〔202125号)规定,党员干部不得参与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党员干部(含离退休干部)要依法依规参加各类社会组织活动,增强甄别意识和警惕性,不得参加非法社会组织开展的一切活动,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站台”或“代言”。对违反有关规定、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发起成立的相关规定

(一)受理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申请人自有场地及房屋的需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供租赁产权证明及有效期一年以的租赁合同;无偿使用的,需提供所有者的产权证明及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

4.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二)申请人需要提交筹备成立的材料及要求

1.成立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成立文件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章程草案;

4.举办者名单;

5.成立申请表;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成立登记的材料及要求

1.理事会审议后的章程;

2.社会组织工作承诺书;

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4.理(董)事会会议纪要;

5.负责人备案表;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表;

7.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8.验资报告及捐资承诺书;

9.社会组织办公住所证明;

10.干部兼职审批文件;

11.党建工作承诺书及党员情况调查表;

1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13.其他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材料。

(四)限制性条件

1.国有资产占比不能超过1/3

2.理事长、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人担任;

3.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4.注册资金为实缴的现金,且资金不能撤回;

5.负责人不能是国家公职人员,若是需要批复文件;

6.理事会3-25,且为单数;

7.资金不能分配、分红。

禁止性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1)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按照国家信用信息相关要求,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不能在失信被执行人等黑名单中)。

(五)工作流程(附后)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

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八项规定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7号),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自觉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生存之本、发展之基,旗帜鲜明、毫不动摇地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坚决遏制和预防社会组织腐败现象发生。

要积极抓好党风廉政教育。周密制定学习计划和活动安排,深入开展以“从我做起、由我负责、对我监督”和“学纪、守纪、执纪”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不断强化广大工作人员艰苦奋斗、廉洁自律、奉公守法、身体力行的责任和意识。

建立健全反腐倡廉长效机制。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敏感问题,针对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结合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身建设和监管实际,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度、社会组织民主决策制度、日常管理制度、述职述廉考核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信息公示制度等,不断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附件3

重庆市基金会发起成立事先告知书

(拟发起成立的基金会名称)发起人、负责人、捐资人

现将基金会发起成立的有关政策规定和责任义务告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发起人(举办者)、负责人、捐资人的相关要求:

(一)发起人(举办者)及其职责

1.基金会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2.党政领导干部、离退休党政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基金会或在基金会兼任职务。

3.发起人(举办者)应当对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基金会成立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主要发起人(举办者)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发起人(举办者)不得以拟成立基金会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禁止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

(二)负责人及其职责

1.基金会负责人是指在在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职务的人员。基金会的负责人,应当在本社会组织所属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代表性。

2.基金会负责人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支持所在基金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落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要求;遵守宪法法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认真学习并带头执行社会组织管理法规和政策,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指导;顾全大局,团结同志,工作勤勉,尽职尽责,积极引导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符合相关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其他规定需要满足的条件。基金会推行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以及党组织书记和负责人“一肩挑”。

(三)负责人任职规定

1.基金会的负责人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基金会秘书长应当为专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2.基金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同一职务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基金会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过去直接登记的基金会,须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四)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规定

1.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负责人担任,且须在社会组织章程中载明。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且不能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2.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人选已担任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的,应事先解除已经担任的法定代表人职务。法定代表人人选不是章程明确的负责人的,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五)捐资人及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社会组织属于非营利法人,其注册资金属于捐赠性质。捐资人对其捐赠资金及捐赠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对其投入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在社会组织成立后,捐资人所捐资金成为社会组织的合法财产,该财产不存在任何第三人的其他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资金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盈余不得分红,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剩余财产。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管理费用开支应当合理并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

(六)参与社会组织有关禁止性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2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103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在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收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民政部等22部门《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民发〔202125号)规定,党员干部不得参与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党员干部(含离退休干部)要依法依规参加各类社会组织活动,增强甄别意识和警惕性,不得参加非法社会组织开展的一切活动,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站台”或“代言”。对违反有关规定、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二、基金会发起成立的相关规定

(一)受理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确定公益事业的范围);

2.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帐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申请人需要提交筹备成立的材料及要求

1.成立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成立文件;

3.章程草案;

4.举办者名单;

5.名称预申请表;

6.干部兼职审批文件;

7.理事会拟任名单;

上述表格均为一式三份。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成立登记的材料及要求

1.经理事会审议后的章程;

2.社会组织工作承诺书;

3.基金会章程核准表;

4.验资报告及捐资承诺书;

5.理(董)事会会议纪要;

6.理事、监事人员备案表;

7.基金会登记事项表;

8.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9.秘书长专职承诺书;

10.党建工作承诺书及党员情况调查表;

11.社会组织办公住所证明。

(四)限制性条件

1.理事会5-25,且为单数;

2.资金不能分配、分红;

3.秘书长必须是专职。

(五)工作流程(附后)

三、基金会党风廉政建设规定

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八项规定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7号),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自觉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作为基金会的生存之本、发展之基,旗帜鲜明、毫不动摇地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坚决遏制和预防社会组织腐败现象发生。

要积极抓好党风廉政教育。周密制定学习计划和活动安排,深入开展以“从我做起、由我负责、对我监督”和“学纪、守纪、执纪”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不断强化广大工作人员艰苦奋斗、廉洁自律、奉公守法、身体力行的责任和意识。

建立健全反腐倡廉长效机制。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敏感问题,针对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结合基金会自身建设和监管实际,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度、社会组织民主决策制度、日常管理制度、述职述廉考核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信息公示制度等,不断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附件4

重庆市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告知书

             (社会组织名称):

你单位已经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现将成立后有关事宜和政策规定告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严格落实党建要求。新成立的社会组织,须严格坚持党建统领,不断强化党建意识,切实加强党的理论武装,全面提高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凝聚力、吸引力、战斗力,把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

2.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发挥作用。社会组织要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功能作用,积极响应国家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积极参加我市乡村振兴、成渝双城经济圈、东西部协作、助力大学毕业生就业、志愿服务、公益慈善等,为推进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谱写中国式现代化重庆篇章贡献社会组织力量。

二、内部治理

3.按照章程依法开展活动。社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不得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重大工作事项、涉外活动等应提前向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报备。开展合作活动,应当遵守《民政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发〔2012166号)等有关规定。与境外组织合作,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外事管理规定,具体要求可咨询公安部门和外事部门。

4.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社会组织成立后,应当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健全完善《理事会表决规程》《财务管理制度》《会员代表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费管理办法》《印章使用制度》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严格执行。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要加强社会组织政策法规学习,定期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学习政策法规、接收工作通知、积极参加培训、了解发展形势。

5.严格财务管理。社会组织属非营利法人,其注册资金属于捐赠性质,为社会组织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注册登记后注册资金不得撤回,可以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社会组织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所有收支业务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如发票、收据、合同、银行回单等),确保凭证内容真实、要素齐全(日期、金额、事由、经办人签字等),不得涂改、伪造、损毁或遗失凭证,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年;采用电子凭证的,需符合《电子会计档案管理规范》,确保电子档案可追溯、防篡改,并定期备份,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资产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社会组织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组织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得在发起人、理事成员、会员中分配。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薪酬管理,参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101号)执行。

6.加强社会组织档案管理。社会组织成立后,要加强社会组织档案管理。新登记社会组织从成立之始就要注意保存本单位档案资料,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本单位提交的申请筹备、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事项、修改章程核准及会员(代表)大会、换届大会、届中调整、换届审计、离任审计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均应自行做好收集备份,并确定专人负责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等工作,维护档案材料完整,防止材料损坏,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要做好交接,防止档案遗失。应将成立登记提交的全部材料等相关资料以电子版和纸质版的形式做好备份,形成本单位成立登记档案,自行留存,妥善保管以备查。

7.规范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严禁社会组织之间建立上下级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严禁社会组织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社会团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决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上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另行制定章程。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是基金会的附属机构,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并使用带有基金会全称的规范名称。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或开展其他活动。未经党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同意,不得以其名义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相关规定参阅《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民社管函〔202181号)、《民政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发〔2012166号)、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241号)。

三、党风廉政建设

8.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八项规定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7号),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自觉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作为社会团体的生存之本、发展之基,旗帜鲜明、毫不动摇地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坚决遏制和预防社会组织腐败现象发生。

9.积极抓好党风廉政教育。周密制定学习计划和活动安排,深入开展以“从我做起、由我负责、对我监督”和“学纪、守纪、执纪”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不断强化广大组织工作人员艰苦奋斗、廉洁自律、奉公守法、身体力行的责任和意识。

10.建立健全反腐倡廉长效机制。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敏感问题,针对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结合社会团体自身建设和监管实际,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度、社会组织民主决策制度、日常管理制度、述职述廉考核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信息公示制度等,不断增强社会团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11.积极实行信息公开。社会团体要主动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向会员公开的其他信息,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以及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等信息。民办非企业单位要重点向服务对象公开服务承诺、服务收费标准等信息。基金会要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公益活动和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公益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程序,以及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等信息。

四、审批备案

12.及时刻制印章、开设银行账户,按规定做好各项备案工作。持登记证书和刻章介绍信到公安机关许可的公章刻制单位刻制印章,到银行开设基本账户。完成后,在重庆市民政局“政务服务”栏目按照社会组织类型查看有关事项备案服务指南,进行印章和银行账号网上备案申报,将印章和银行账号备案表原件,连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并提交市民政局政务服务中心。妥善保管登记管理账号密码。成立登记时登记管理机关赋予的重庆市社会组织外网申报系统用户名和密码应妥善保管,在人员变动时应做好工作交接,以保障本组织年度报告、变更登记、章程核准、负责人备案、注销登记等有关业务的申请办理。

13.办理税务登记、领取财政票据。社会组织应当在首次发生纳税义务时,持登记证书到住所地税务管理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可向重庆市非税征收管理中心申领。会费票据仅限于本社团收取会费使用,其他收费使用会费票据属违规行为;基金会和同步登记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如需使用捐赠票据,可向重庆市非税征收管理中心申领。

14.变更登记、章程修改、负责人备案和注销登记。社会组织名称、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登记和章程修改事项变动,须及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换领新证书。社会组织终止,须及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社会团体换届、届中调整负责人,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调整负责人、理事、监事,以上情形均须及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备案。社会组织涉及成立、换届或届中调整的,应在履行民主选举前将负责人候选人信息报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行业协会的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同级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社会组织召开会议,应当制定会议纪要,记录会议议程以及表决、选举结果并附参会人员(会员、理事)名单,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及时整理归档由社会组织自行妥善保管。

五、管理要求

15.按时进行年检年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5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由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由市民政局慈善组织促进处负责)。

16.积极参加等级评估。社会组织评估是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有效方式,是对社会组织服务能力的认证,也是社会组织公信力和形象的具体体现。评估等级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2020年始,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将社会组织获得3A以上(含3A)评估等级作为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条件之一,同时将社会组织获得3A以上(含3A)评估等级作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条件。

17.严禁开展涉企违规收费。各社会团体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开展相关业务,规范各类收费行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并自觉接受民政、财政、价格、税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不得随意调整。行业协会商会的会费标准不得超过四档。相关规定参阅《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

18.严格规范评比达标表彰评选评奖活动。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按程序批准后方可开展。应当符合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其活动地域和业务领域;应当坚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数量,防止过多过滥;应当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不得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评选前后收取各种相关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作举办或者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公正,评选过程公开透明;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奖项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组织名称,未经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国际”“世界”“西南”“重庆”“全市”或其他类似字样。

19.坚决打击非法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或为其活动提供便利,不得参与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组织,不得接收非法社会组织作为分支或下属机构,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账户使用等便利,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进行虚假宣传。相关规定参阅民政部等22部门《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民发〔202125号)。发现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违法行为,应积极向登记管理机关举报。

20.其它有关事项。以上告知未尽事宜,请参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法规政策。

附件下载:

沙民政发〔2026〕2号重庆市沙坪坝区民政局转发《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告知书〉等参考指引的通知》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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