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106009290497H/2025-00081 | 信息分类名称: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5-03-25 | 发布日期: | 2025-03-25 |
名称: | 重庆市沙坪坝区民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沙民执(罚)﹝2025﹞1号) | ||||
文号: | 沙民执(罚)﹝2025﹞1号 | 主题词: | 沙坪坝区;罚款;决定书;殡葬管理条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当事人名称:重庆渝惠行非急救转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DRQX664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熊茂权
登记地址:沙坪坝区东风新二村8号附21号附0400号
经查:你单位名下车辆渝B14000于2024年12月17日在沙坪坝区人民医院新院区将温小佳遗体接运至新桥安乐堂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服务活动”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转账记录为证。
现本行政机关依据《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600元(大写:陆佰圆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民政局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