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科学技术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沙坪坝区科学技术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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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沙坪坝区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沙科局发202340

 

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沙坪坝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科学技术局   
2023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沙坪坝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沙坪坝区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根据《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95号)和《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

印发<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科局发〔202335号)有关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沙坪坝区科研项目是指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组织实施的,利用区级财政科技经费资助、引导承担单位支持的各类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应用发展活动。

第三条  科研项目管理坚持“权责清晰、配置科学、管理透明、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的原则,本办法适用于科研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结题等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设置

第四条  科研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基础研究、技术创新、科学普及、科技攻关(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重大专项)四大类。

第五条  基础研究项目,主要围绕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智能制造、新型材料、节能环保等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结合紧密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科学问题,支持科研人员开展创新性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重点支持已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合我区产业实际开展应用研究。

基础研究项目实行条件评审,不限定项目数量,不给予资金资助,实施周期不超过1年。

第六条  技术创新项目,主要聚焦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开展技术动态及趋势、技术布局、技术选择、技术路径等技术预见研究,或重点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开展基础研究及与技术创新和科技管理紧密相关的公共服务、商业模式、科技金融、社会治理、司法保障体制机制等制度创新研究,着力强化决策咨询服务。

技术创新项目设置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实行条件评审,不限定项目数量,不给予资金资助,实施周期不超过1年;重点项目每年不超过10个,每个项目资助1万元,实施周期不超过1年。

第七条  科学普及项目,主要围绕乡村振兴、卫生健康、现代教育、生态环保、公共安全、智慧城市等社会民生领域,以社会公益为导向,开展科学技术宣传普及、实用技术推广示范,推动全区经济创新力和居民科学素养提升,保障社会民生事业健康发展。

科学普及项目设置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实行条件评审,不限定项目数量,不给予资金资助,实施周期不超过1年;重点项目每年不超过5个,每个项目资助1万元,实施周期不超过1年。

第八条  科技攻关项目,聚焦智能网联汽车、生物医药、信息技术、绿色低碳等主导产业领域内的重大科技攻关及科技成果转化需求,按照“企业主体、政府引导、院所参与”的原则,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推动具有创新性的科技成果在区内开展技术创新和转化应用。

科技攻关项目由区科技局收集编制“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重大专项”项目指南,采取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等方式确定合作单位。原则上每年不超过5个,单个项目资助强度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科技攻关项目管理工作,由区科技局另行制订实施细则,单独组织实施。

 

第三章  项目主体

第九条  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由区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机构共同完成。

第十条  区科技局负责统筹制定项目管理制度规范,统筹发布项目指南、配置项目经费和下达立项计划,统筹组织第三方机构的遴选、管理、监督,统筹实施项目经费的使用监督、绩效评价等项目管理重大事项,统筹推进科研诚信、科技报告、科学数据等项目综合监管体系建设。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或其他具有科研和科技服务能力的机构,分为项目牵头单位(含独立申报与实施项目的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

项目牵头单位原则上是沙坪坝区行政区域内(不含重庆高新区直管园)设立、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应当在相应研究领域具有技术优势和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具有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保障、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应当制订和落实本单位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制度规范,落实项目实施的基本保障条件,协调管理项目任务的组织实施与重要事项,审核并提交真实、有效的项目资料及其证明材料,采集并上报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依法依规调整项目预算。

项目参与单位可以是区内外的法人组织,通过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协议,以合作方式联合申报和实施项目,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项目组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统筹组织开展项目研究的能力,须是项目牵头单位的在职人员,主要负责牵头制订具体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按规定安排和使用项目经费,向项目牵头单位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相关问题,按要求撰写、提交和归档科技报告、科学数据等项目相关资料。

项目参与人是参与项目实施的相关人员,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科技咨询专家是指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或受第三方机构邀请,对项目立项评审、结题验收、经费审计、绩效评价等事项,提出咨询论证意见供项目管理与决策参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综合管理人员。

存在不良科研诚信记录的,以及其他情况不宜提供咨询论证意见的,不得作为科技咨询专家选聘。

科技咨询专家通过评审专家组开展项目评审工作。专家组由不少于3人且为奇数的成员构成,专家遴选应当兼顾领域、结构合理,选取活跃在生产、科研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

科技咨询专家要遵守回避制度,与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成员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并回避。

第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是指接受区科技局委托,并按相应要求开展项目管理、经费审计和绩效评价等服务工作的法人组织。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五条  区科技局根据全区重大战略部署、中长期科技创新规划和年度科技重点工作,编制科研项目指南,明确项目申报的类别、条件、时间、方式及其他相关申报要求,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申报书的目标任务设定应当符合项目定位和申报通知的要求,可量化、可考核;

(二)同一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主持一项同一类别项目,且申请项目和主持在研项目的总数不超过2项,同一项目参与人申请、在研项目总数不超过3项;

(三)申报项目未获得过财政资金资助;

(四)项目申报单位无逾期一年以上未结题的沙坪坝区科研项目;

(五)相同或高度相似项目只能申请一次重点项目或科技攻关项目,实施周期完毕后不得变相再次申请,区科技局对“相同或高度相似项目”的认定标准拥有最终解释权。

(六)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涉及的限制申报情况。

第十七条  区科技局根据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与申报指南的相符性等内容进行形式审查,经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项目评审流程。

第十八条  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财政预算安排,区科技局可对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申报人的申报条件,以及项目申报数量等进行明确。

 

第五章  项目立项

第十九条  项目实行竞争立项与定向委托相结合,由区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资格审查、项目评审、综合评议、项目公示的基本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由区科技局按照申报要求进行,符合条件项目进入评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区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

项目评审根据项目的类别定位和实施要求,分别制订评审方案,可采取通讯评审、会议评审或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多轮评审等评审方式。原则上采取计分制、票决制的方式确定立项项目,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的项目,可采取综合评议的方式确定立项项目。

由政府主导、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的重点项目,可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二条  区科技局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财政预算安排,结合项目立项评审结果,确定拟立项项目,并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根据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任务书。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

项目任务书是项目验收结题、绩效评价、终止实施、抽查检查等科技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项目任务书内容以申报书内容为主要依据,应当明确项目实施内容、实施期限、任务分工、经费分配和成果权益等内容,要有科学、合理、具体的项目绩效目标和适用于考核的结果指标,明确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以及项目实施主体的各项权利义务。

第二十四条  对已签订任务书的项目,由区科技局下达立项计划及项目经费。

第二十五条  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及科学普及项目每年集中发布申报通知,统一组织评审和下达立项计划;科技攻关项目单独发布申报指南,单独开展立项评审,落实资助经费。

 

第六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切实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职责,认真履行项目任务书的各项约定,按照“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突出过程服务”的原则组织实施项目,建立健全包括预算调剂、经费监管等在内的项目过程管理工作机制和制度体系,按照规定要求提交科技报告。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牵头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及时向区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提交补充任务书:

(一)变更项目考核指标的;

(二)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单位发生变更的;

(三)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可申请延期1次,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四)遇有项目发生其他重大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制定本单位相应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结余资金使用、内部风险防控等管理责任。

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研究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研究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调减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对不属于区科技局审核的调整变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其内部管理制度审批和处置后备查。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周期内,因故不能正常实施的项目,可终止项目。项目终止分为主动申请终止和强制终止两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主动申请终止项目: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受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书目标任务的;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无必要的;

(三)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

(四)项目牵头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能继续实施项目的;

(五)遇有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科技局可强制终止项目,并对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科研信用记录:

(一)经核实项目牵头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故,导致项目目标任务无法实现或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二)项目未通过验收,且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三)项目未经申请逾期未结题,时间超过6个月的;

(四)经核实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纪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第三十二条  终止实施的项目,由区科技局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局向项目牵头单位发出项目终止书面通知,同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经费进行财务审计与清算,并根据审计结果出具书面处理决定。

 

第七章  项目验收与结题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与结题包括财务验收和任务验收。财务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三十四条  任务验收以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考核指标和绩效指标为基本依据,根据项目类别可采取审核验收、评审验收两种验收方式。一般项目由区科技局组织开展审核验收;重点项目由区科技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验收。

第三十五条  在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完成时间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要求提交验收材料。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对项目验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提交的验收材料应包括:项目结题自评估报告(含经费决算表)、科学数据、科技报告、绩效指标、相关证明材料(如法定检测报告、用户意见、应用证明、第三方验证证明、经费决算证明等)。

第三十六条  对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直接进入验收流程;不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再进入验收流程。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的;

(二)提供的验收材料及其证明材料不真实的;

(三)项目任务变更未履行相关程序的;

(四)科技报告和科学数据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结果由区科技局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验收结果为“通过验收”的,区科技局应当向项目牵头单位出具结题验收确认单并销号;验收结果为“不通过验收”的,区科技局可强制终止项目,并由区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与清算,并根据审计结果出具书面处理决定。

 

第八章  经费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九条  项目资金资助采取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结合并用方式进行。

事后补助资金在项目立项后,拨付50%财政资助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开展科研活动取得成果并通过验收后,拨付余下50%财政资金。

事前资助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相关规定单独核算,按预算专款专用。事后补助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安排用于科研活动。

第四十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在两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技创新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四十一条  项目经费必须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终止实施和验收结果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区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与清算,并根据审计结果出具书面处理决定。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退回结余资金和违规使用的资金。

第四十二条  按照分类评价的原则,由区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类别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对目标任务完成好、绩效评价优秀的科研项目,通报表扬其承担单位和参与团队;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项目团队2年内不得再申请沙坪坝区科研项目。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有的政策与该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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