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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106009290649X/2021-00256 信息分类名称: 教育/其他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教委 生成日期: 2021-11-26 发布日期: 2021-11-26
名称: 重庆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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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
发布日期:2021-11-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涉生案(事)件发生,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治〔2015〕168号)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市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其他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  人防建设规范

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防范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人员,负责学校安全防范工作。学校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人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保安服务公司要根据有关规定和从业条件,认真审查保安人员背景和资质,择优聘用,严把准入关。建立和完善保安人员管理、评聘、考核制度,确保保安人员基本素质及具备相应履职能力。

第五条学校保安人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和考核以学校为主。

第六条学校保安人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备2名专职保安人员,人数极少的教学点可配备1名专职保安人员和1名兼职保卫人员;100人及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备4名专职保安人员;1000人及以上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员工增配1名专职保安人员。寄宿制学校至少配备6名专职保安人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人员。校园周边治安状况复杂、学校出入口较多、防范任务较重的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配保安人数。校园专职保安人员实领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基本工资标准。

第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保健)人员或专(兼)职保健教师,承担学校食品安全和卫生防疫有关工作。

第八条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配有校车的学校应当聘请经公安交管部门审批合格的专业驾驶人驾驶校车,同时每车配备不少于1名随车照管老师,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交管部门审验。

校车驾驶员资格条件: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情况;无致人重伤及以上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等不良行为记录。

第九条保安人员、门卫等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执勤时应按照有关规定穿着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能熟练使用。

第十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人员加强门卫管理,确保校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和查验工作,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随时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

在学校上学、放学时段,凡是有人员、车辆进出的校门口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人员在岗值守,维护人员、车辆出入秩序,做好安全巡查工作;组织教师和家长志愿者在学校及校门口开展秩序维护工作。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警,对正在发生的侵害师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要迅速处置。

第十一条寄宿制学校每栋宿舍楼均须设置宿舍管理员,女生宿舍楼宿舍管理员必须为女性。加强住宿学生管理,随时开展夜间巡查,每日不少于2次。寄宿制学校放学后及夜间时段,应有保安人员在岗值勤。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协商,指导学校选聘优秀公安干警、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兼职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兼职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参加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治教育,其工作成效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公安机关应完善与维护校园安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设置形式和警力配置,加强学校及周边警务室建设,派出经验丰富的民警加强学校日常安全防范工作指导。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教育、公安等部门每年应对辖区学校保安人员进行至少1次专题培训。保安人员派出单位要按照保安人员培训教学大纲要求,对保安人员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培训。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每月至少组织1次全体教职工学习安全知识,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安全知识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学校要加强教职员工行为管理,对严重违背师德规范、扬言报复社会、精神异常等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相关人员,要向公安、教育等部门汇报,及时调整岗位或调离学校。

第三章  物防建设规范

第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学校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墙或其他实体屏障。学校出入口设置门卫值班室,配备必要的防卫性器械和报警、通讯设备,并建立使用保管制度。

第十七条学校门卫值班室应当配备安全钢叉2套,并按执勤人数每人配备防暴头盔、防护盾牌、防刺背心、防割手套、橡胶警棍、强光电筒、自卫喷雾剂等防护器械。校园周边治安状况复杂、防范任务重的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配防护器械。

第十八条加强校门及周边区域安全防范。

(一)按照《中小学与幼儿园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规范》(GA/T1215—2014)有关规定,在乡村以上道路学校校门两侧50—200米道路上设置限速和警示标志;在交通流量大的学校门前道路设置减速带、人行横道和交通信号灯。根据需要,有条件的可修建跨街天桥或地下通道。

(二)学校校门及周边50米区域内,根据治安、交通环境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家长等候区域,等候区域不允许停放社会车辆,应设置隔离栏、隔离墩、减速带或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确保师生出入安全,秩序井然。

第十九条  加强学校内部物防建设。

(一)学校视频监控室、实验室、财务室、计算机室等贵重物品和设备点,档案室、中考高考试卷保管室等保密资料存放点,及其他重要、特殊物品存放场所的出入口应当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应当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水电气热等设备间应设置消防设施和防护设施,指定专人负责看管。必须按规定妥善保管和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实验药品器材。除实验教学必需品外,学校校园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二)校门和校内学生经过的主要道路、教学楼和宿舍楼通道等部位、地段应当安装路灯,亮化率达到100%。

(三)学校应当设置医务室,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

(四)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等学生集中学习和生活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测更新,保持完好有效。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按规定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学生宿舍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施的,应安装点式火灾报警探测器。加强各类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证能够有效使用。

(五)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电梯、落地玻璃门、在建工地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完善防护设施。

(六)校内应当根据需要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牌、交通标志标牌标线、交通信号灯、人行设施、分隔设施、停车设施和减速带等。

第二十条 各地各校新购置校车应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等国家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对经公安、教育等部门审批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使用。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1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二十一条在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禁止新建有环境污染的企业、设施,禁止设立上网服务、娱乐、彩票等营业场所,禁止设立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对已建成的有环境污染的企业、设施及有安全隐患的场所,有关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对整改不到位的要强制关闭或搬离。

第二十二条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等危害校园安全的活动。学校不得出租校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四章  技防建设规范

第二十三条公安、教育等部门要健全学校安全防范的网络管理与服务系统,整合各方力量,积极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为学校提供便捷、权威的安全防范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服务。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评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以及系统中所使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校技防设施安装要求:

(一)学校大门外50米范围内应由属地公安机关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及回放视频图像应能确保特别是夜间清晰显示监视区域内人员活动和治安秩序情况。有条件的可在学校校门及周边重点区域安装人脸识别等先进技术装备。

(二)学校应在大门口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及回放视频图像应能确保特别是夜间清楚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进出车辆的车牌号。

(三)学校门卫值班室应设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并与属地接警中心联网。

(四)教学楼、学生宿舍楼主要出入口、走廊,食堂储存间、操作间、配餐间、留样间内和储藏室的出入口,操场等人员聚集场所应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有条件的可安装周界报警装置,做到公共区域监控无死角。

(五)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储存室、实验室及财务室等重要场所在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的基础上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

(六)学校应设置安防监控室,对本单位的视频图像采集、报警、电子巡查及系统信息通过管理软件实现联动管理,视频图像采集系统和报警系统应接入公安机关监控和报警平台,暂不能联网的应预留接口,并符合相关信号采集与传输标准。

(七)学校重点部位和区域可根据需要设置电子巡查装置及其他技术防范措施。

(八)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保证校车运行期间卫星定位装置正常运行。校车应安装视频监控,在运行期间应不间断进行图像采集。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规划建设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并建立运行维护保障长效机制。

(一)学校应设专人负责系统日常管理工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二)安防监控室应保证有人员值班,安全技术防范岗位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安防与法律专业基础知识,并熟练掌握系统运行维护基本技能。

(三)学校各部位的视频监控应不间断进行图像采集,视频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在24小时内恢复功能,其间应采取有效应急防范措施。

第五章  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责规范

第二十六条  区县政府要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1次学校安全工作汇报,分析学校安全形势,研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七条市级财政每年对区县学校安全防范工作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区县政府要加大学校安全投入保障力度,加强学校安全基础能力建设,将学校安全防范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优先保障,重点向安保薄弱学校倾斜。

第二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安全防范纳入建设规划,加强指导、检查,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工作。

(一)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区县和学校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校园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规划,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加强工作考核。

(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每学期至少深入学校开展1次全面安全工作督导,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风险评估,每月至少开展1次安全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三)指导、监督配有校车的学校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四)指导、监督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学校食堂、食品小卖部(小超市)应当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严禁对外承包。学校食堂坚持公益非营利性原则,为学生提供安全营养膳食。

(五)指导学校健全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7〕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的通知》(教基一厅〔2014〕2号)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消防、食品等方面安全教育,确保学生每月至少接受1次安全教育,学校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以安全为主题的家长会。

(六)加强教师队伍管理,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的通知》(教基一厅〔2013〕4号)精神,将安全工作纳入新进教师入职培训内容。

(七)责任督学要对学校及周边安全情况实施经常性督导,发现危及师生安全的重大隐患,应及时督促学校和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要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工作指导、检查,强化学校周边治安管理和巡逻防控工作,防止和打击涉校涉生违法犯罪行为。

(一)区县公安机关要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工作指导、检查,健全日常巡逻防控制度,落实公安武警联勤巡逻机制,抓好社会面巡查、巡逻、巡防“三巡”工作,最大限度组织公安民警、辅警和群防群治力量,加强校园周边及学生上学放学时段的巡逻防控。

(二)完善城市学校“护学岗”“高峰勤务”机制,上学放学时段,校门50米内范围应有专门警力开展巡逻,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道路交通秩序,确保重点时段校园周边“见警察、见警车、见警灯”。反恐防恐形势严峻、治安复杂地区学校上学放学时段,校门50米内范围内应有携带武器的民警和武警开展重点守护。幼儿园组织学生在未封闭的户外场地开展出操等集体活动时,应当根据周边治安状况安排足够安保力量落实防护措施,并报所在地派出所备案,派出所应安排适当警力巡逻或守护。

(三)将城市学校纳入网格化巡逻巡查,每日每校不少于2次。

(四)组织学校与周边邻近单位干部职工、社区(村)住户、商业摊点经营人员及学生家长、志愿者开展群防群治工作。

(五)定期梳理整治学校周边治安乱点,解决突出治安问题;加强校园周边高危人员排查管控,逐一登记建档,及时掌握其动态轨迹,会同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有针对性地做好疏导、稳控工作。

(六)每学期至少对辖区学校安保工作进行1次全面督导检查,每月至少进行1次警情通报。兼职法治辅导员每学期到学校开展1次以上法治安全教育,指导学校结合驻地实际情况,开展1次以上针对校园暴力事件、个人极端事件、地震、火灾等突发事件防范处置或应急疏散演练。

第三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指导、检查,强化学校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每学期至少对辖区学校消防工作进行1次全面检查,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专项检查,指导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教育演练。

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检查,对学校食品安全实施严格管理。每学期至少对辖区学校进行1次食品安全检查,每2个月至少进行1次专项检查。指导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季节性食品安全教育。

第三十二条  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环境整治工作,每学期至少进行1次集中排查整治,每月至少进行1次专项检查,及时消除影响师生安全的隐患。

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管。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学生集体出行用车服务和学校周边运营车辆的监管,合理设置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线路。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疾病防控、健康教育和卫生保健等工作的指导、监督。其他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职责,认真督促落实学校安全防范工作要求,切实保障学校安全。

第六章  责任追究规范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应当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公安机关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区县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坚决遏制学校发生学生伤亡及影响恶劣的安全事故、刑事案件;对失职渎职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学校安全工作不重视、组织不得力、履职不到位,导致学校发生重大恶性案件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区县、市级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工作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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