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关于依法注销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决定
来源:
日期:2026-03-17
辖区道路运输企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款“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停运,或者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进行年度审验超过一百八十日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并注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的规定。因以下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详见附件)已不具备道路货物运输条件,我委已依法注销车辆的《道路运输证》,现予以公告。
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依法注销《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