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入账工作案例(一)》的通知
来源:国管局 日期:2023-03-10


国管办发〔20234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夯实各部门及其所属各级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基础,提升财务报告和资产报告编报质量,根据《国管局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入账工作的通知》(国管资〔2021317号)有关要求,我局在积极组织推动相关工作基础上,整理形成《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入账工作案例(一)》,现印发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入账工作开展与评估情况将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国管局资产管理司反映。 


国管局办公室

2023220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入账工作案例(一)



一、关于房屋资产记账主体 

案例1按照办公区调整工作安排,由某部门接收使用某办公区。该办公区房屋资产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按照权属统一登记有关规定,不动产权登记在国管局名下。该部门作为使用部门按规定登记入账。 

案例2某办公区由国管局认定为集中办公区,且国管局统一管理并负责后续维护、改造,该办公区内房屋资产由国管局统一登记入账。 

案例3某部门机关本级和机关服务局在同一办公楼内办公,机关服务局使用机关本级房屋资产,按照该部门内部管理规定,由机关本级对该办公楼登记入账。 

政策依据:(一)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第四条,按规定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统一管理(如仅持有资产的产权证等),但具体由其他部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由占有、使用该资产的部门作为会计确认主体,对该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在按照规定进行新旧制度衔接时,相关会计主体的会计处理应当协调一致,确保资产确认不重复、不遗漏。在新旧制度衔接中,如涉及资产产权变更或实物资产划拨等事项,相关会计主体应当按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多个部门共同占用、使用同一项固定资产,且该项固定资产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统一管理并负责后续维护、改造的,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作为确认主体,对该项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同一部门内部所属单位共同占有、使用同一项固定资产,或者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部门本级拥有产权的固定资产的,按照本部门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二)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第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权属应当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名下。 

二、关于购建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房屋资产记账 

案例4某单位购入位于某地的土地使用权,并在该块土地上建造房屋,土地使用权与房屋均未入账。该单位根据购买凭证将土地使用权确认为无形资产登记入账;在房屋建设过程中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核算,并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转入固定资产。 

案例5某单位购入一幢房屋作为员工食堂,无法划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价款,该单位根据购买凭证将购买价款全部确认为房屋资产价值登记入账(不考虑税费等其他因素)。 

政策依据: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六条,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关于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房屋资产记账 

案例6某部门成立工作专班,清理在建工程涉及的房屋资产,通过查阅财务档案、建筑图纸和历史资料等,将已完工并投入使用的基本建设项目形成的房屋资产按照估计价值登记入账。 

政策依据:(一)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二)根据《关于加快做好行政事业单位长期已使用在建工程转固工作的通知》(财建〔20191号),项目单位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建管理,全面清理基建会计账务。对于尚不具备转固条件、计入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实际成本,进行核实、确认;对于已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相关手续,确认固定资产入账成本等。各单位要主动掌握在建工程转固政策,避免造成工作滞后和被动,防止出现故意不办理在建工程转固、继续从已完工在建工程中列支各种费用支出、项目运行维护费用等行为。 

(三)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十条,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四)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第二条,《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中的估计价值,是指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前,单位在建的建设项目工程的实际成本,包括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以及应付未付的工程价款、职工薪酬等。 

对于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的,单位应当先按照估计价值将单项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对于一项在建工程涉及多项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按照估计价值转固时,单位应当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估计价值。 

在建工程按照估计价值转固时,单位应当将该项目的工程竣工结算书、各项费用归集表或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材料作为原始凭证。 

四、关于房屋资产后续支出记账 

案例7某单位对办公用房外窗进行日常维护。该单位按规定将相关支出计入当期费用。 

案例8某单位对食堂进行扩建。工程完工后,该部门按照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将扩建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支出增记食堂房屋资产价值。 

案例9某单位对办公用房进行维修改造,拆除新风机组、屋面冷却塔等资产。由于拆除资产未单独记账,该单位组织评估专家对资产实际功能及价值等情况进行评估,调整相关账务核算,将拆除资产单独登记入账,并按规定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维修改造后,根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按照扣除拆除资产涉及的办公用房账面价值,加上维修改造发生的相关支出登记入账。新安装的新风机组、屋面冷却塔等资产单独记账。 

政策依据: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第三条,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成本;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或者其他相关资产成本。通常情况下,为增加使用效能或延长使用年限而发生的改建、扩建、大型维修改造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为维护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日常维修、养护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在原有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大型维修改造等建造活动后的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大型维修改造等建造活动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难以确定的,单位可以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计算确定,或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估价。单位确定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不切实可行或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可以不予扣除,但应当在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五、关于权证手续不全,且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涉案涉诉风险的房屋资产记账 

案例10某部门长期占有使用一处房屋,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涉案涉诉风险,有相关占有使用及维修记录资料,但由于历史原因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证。该部门通过查找房屋相关资料、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梳理房屋建设及维修改造记录并提出入账建议等方式,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该房屋资产成本并登记入账,同步推进权证手续办理。 

政策依据:(一)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可以向本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及时办理权属登记。 

(二)根据《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对于权证手续不全、但长期占有使用并实际控制的固定资产,应当建立并登记固定资产卡片。 

六、关于产权关系基本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涉案涉诉风险,但无法查找到历史资料的房屋资产记账 

案例11某部门占有使用4处房屋资产,无产权纠纷或涉案涉诉等问题,但由于历史原因未登记入账,且无法查找到任何相关资料。该部门成立工作专班,经研究后采取评估方式或按照重置成本确定房屋资产成本(不考虑税费等其他因素),开展入账工作。 

政策依据: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1601固定资产”科目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按照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过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 

七、因机构变动等情况发生房屋占有、使用情况变更的账务调整 

案例12因机构变动,产权属于甲单位的房屋资产需划转至乙单位,甲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向国管局报送房屋资产划转申请。国管局批复同意后,划转双方按规定进行资产交接,并调整财务、资产账。 

政策依据: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资〔2009168号)第十三条,各部门处置房屋资产须报国管局审批;第三十四条,各部门应当根据资产处置批复,按规定及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办理产权变动登记等相关手续。 

八、关于租用房屋登记备查 

案例13某单位为解决办公需要,租用房屋作为办公场所。考虑到租用房屋不需登记入账,为加强房屋管理,该部门将租用房屋单独登记备查,并做好日常维护和管理。 

政策依据:(一)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1601固定资产”科目规定,以借入、经营租赁租入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不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 

(二)根据《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对于租入固定资产,应当单独登记备查,并做好维护和管理。 

九、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发生建设项目整体报废的在建工程账务处理 

案例14某单位在野外建设的基建项目因自然灾害原因停建,并经评估已报废。该单位按规定报经批准后核销该项在建工程。 

政策依据: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1613在建工程”科目规定,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发生的建设项目整体报废所形成的净损失,报经批准后转入待核销基建支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对发生的待核销基建支出进行冲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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