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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0000092908099/2024-00030 信息分类名称: 公安/行政强制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公安分局 生成日期: 2024-03-03 发布日期: 2024-03-15
名称: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证据保全决定书
文号: 渝公沙坪坝(土)证保决字〔2024〕6号 主题词: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证据保全决定书
日期:2024-03-15

当事人李XX,1975年12月06日出生,现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模范村X号附X号X-X。

因调查李XX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证据保全清单中的物品进行扣押三十日(自2024年3月3日至2024年4月2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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