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0000092908099/2025-00082 | 信息分类名称: | 公安/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公安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5-11-10 | 发布日期: | 2025-11-12 |
| 名称: |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文号: | 渝公沙坪坝(新)行罚决字〔2025〕85号 | 主题词: | |||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5-11-12
违法行为人马XX,性别男,1997年5月23日出生,现住址:四川省雷波县千万贯乡石板滩村X组XX号。
现查明2025年11月9日23时55分许,马XX伙同马XXX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岩世家小区XX民宿门前的饮料柜中盗走被侵害人郑XX持有的四罐啤酒和两瓶饮料,共计价值29元,其中马XXX盗窃时将锁着的冰柜扳开造成冰柜损坏。后马XX和马XXX两人在华岩世家小区大门口附近被民警抓获。经询问,马XX对自己伙同马XXX盗窃他人财物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以上事实有马XX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郑XX的陈述、同案人员马XXX的陈述和申辩、盗窃监控截图、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马XX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公安机关送重庆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自2025年11月10日起至2025年11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