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0000092908099/2025-00067 | 信息分类名称: | 公安/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公安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5-10-07 | 发布日期: | 2025-10-10 |
名称: |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号: | 渝公沙坪坝(覃)行罚决字〔2025〕140号 | 主题词: |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5-10-10
违法行为人侯XX,性别男,1982年4月3日出生,现住址:四川省阆中市二龙镇蚕丝庙村X组XX号。
现查明2025年9月6日11时许,违法行为人侯XX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城一期售楼部盗走墙上的电线,2025年9月7日以285元的价格将盗窃的电线卖给废品收购站老板吕XX。2025年10月7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侯XX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刚景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违法行为人侯XX2023年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24年6月10日刑满释放,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侯XX的陈述和申辩、报案人的询问笔录、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微信收款截图、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侯XX行政拘留九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公安机关送重庆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自2025年10月7日起至2025年10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