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0000092908099/2025-00044 | 信息分类名称: | 公安/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公安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5-06-02 | 发布日期: | 2025-06-12 |
名称: |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号: | 渝公沙坪坝(丰)行罚决字〔2025〕43号 | 主题词: |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5-06-12
违法行为人秦X,性别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现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工人村XX号XX-X。
现查明2025年5月中旬,违法行为人秦X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公租房旁边一山坡处通过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2025年6月1日18时许,秦X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工人村XX号XX-X家中被民警抓获,后民警提取秦X的毛发并送至重庆法医验伤所进行检测,在秦X的毛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秦X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材料、户口材料、重庆法医验伤所检测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秦X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公安机关直接送至重庆市第一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期限自2025年6月2日起至2025年6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