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0000092908099/2025-00037 | 信息分类名称: | 公安/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公安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5-05-06 | 发布日期: | 2025-05-15 |
名称: |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号: | 渝公沙坪坝(青)行罚决字〔2025〕13号 | 主题词: |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5-05-15
违法行为人叶XX,性别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现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陈丰路XX号附X号X-X。
现查明2025年5月5日0时许,违法行为人叶XX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丰文街道秀美丰文小区大门右手边的一个小山坡上,使用矿泉水瓶子和吸管自制的吸毒工具,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和麻古后,于2025年5月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叶XX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叶XX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公安机关直接送至重庆市第一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期限自2025年5月6日起至2025年5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