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0000092908099/2025-00027 | 信息分类名称: | 公安/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公安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5-04-05 | 发布日期: | 2025-04-09 |
名称: |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号: | 渝公沙坪坝(磁)行罚决字〔2025〕12号 | 主题词: |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5-04-09
违法行为人陈XX,性别男,1974年6月3日出生,现住址:重庆市巴南区新四街XX号X-X。
现查明2025年4月1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陈XX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石小路XX号附X号旁边公厕内,以烫吸方式吸食毒品,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XX的陈述和申辩、尿液检测材料、到案经过、指认照片、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陈XX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公安机关直接送至重庆市第一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期限2025年4月5日起至2025年4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