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106MB16554042/2023-00797 | 信息分类名称: | 公安/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公安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3-03-15 | 发布日期: | 2023-03-23 |
名称: |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号: | 渝公沙坪坝(渝碚)行罚决字〔2023〕45号 | 主题词: |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3-03-23
被处罚单位名称:重庆市东方化玻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梨沙中路X号,法定代表人:安XX。
现查明,重庆市沙坪坝区沙中路1号重庆市东方化玻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保存2023年3月7日向重庆市东方化玻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易制爆化学品(硝酸)的公司(重庆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集团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购买经办人身份信息。以上事实有重庆市东方化玻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安XX的陈述和辩解、检查照片、检查记录重庆市东方化玻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安XX的陈述和辩解、检查照片、检查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九条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重庆市东方化玻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沙坪坝支行交纳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沙坪坝支行交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