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0000092908099/2023-00067 | 信息分类名称: | 公安/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公安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3-07-05 | 发布日期: | 2023-07-14 |
名称: |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号: | 渝公沙坪坝(歌)行罚决字〔2023〕48号 | 主题词: |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3-07-14
违法行为人刘XX,性别男,1986年3月25日出生,现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歌乐村牵牛洞XX号。
现查明,2023年6月25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刘XX在重庆市江北区龙头寺一带附近小区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多,后于7月4日16时许在沙坪坝区歌乐山街道新开寺村酱油厂门口被民警查获,经民警对刘XX尿液进行甲基苯丙胺检测,结果呈阳性。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XX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尿液检测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刘XX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公安机关送沙坪坝区拘留所执行拘留。拘留日期:自2023年7月5日起至2023年7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