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0000092908099/2023-00031 | 信息分类名称: | 公安/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公安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3-04-17 | 发布日期: | 2023-05-12 |
名称: |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号: | 渝公沙坪坝(天)行罚决字〔2023〕65号 | 主题词: |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3-05-12
被处罚单位名称:重庆市镜花月美丽娱乐中心,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石碾盘XX号附X号X层X号、X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陈X。
现查明,2023年3月13日23时许,位于沙坪坝区石碾盘XX号东原ARC的重庆市镜花月美丽娱乐中心在XX包房、XX包房内,为消费的客人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同日被公安机关查处。以上事实有重庆市镜花月美丽娱乐中心法人陈X的陈述和辩解、股东吴XX等人的询问笔录、消费客人询问笔录、陪侍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重庆市镜花月美丽娱乐中心停业整顿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公安机关责令重庆市镜花月美丽娱乐中心停业整顿六个月,期限2023年4月17日至2023年10月17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