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0000092908099/2023-00022 | 信息分类名称: | 公安/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公安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3-02-21 | 发布日期: | 2023-03-10 |
名称: |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号: | 渝公沙坪坝(覃)行罚决字〔2023〕19号 | 主题词: |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3-03-10
被处罚单位名称:重庆市第十一人民医院,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梨高路X号,法定代表人:胡XX。
现查明,2023年2月1日9时许,民警在对被处罚单位重庆市第十一人民医院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因未及时维护单位治安防范设施,未及时对单位治安保卫人员的相关专业知识、业务和技能进行考核,导致该单位存在治安安全隐患。以上事实有重庆市第十一人民医院保卫科科长张XX、分管副院长刘XX、治安保卫人员邹XX的陈述和申辩,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表,检查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重庆市第十一人民医院警告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履行。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