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0000092908099/2023-00008 | 信息分类名称: | 公安/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公安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3-02-04 | 发布日期: | 2023-02-10 |
名称: |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号: | 渝公沙坪坝(歌)行罚决字〔2023〕6号 | 主题词: |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3-02-10
违法行为人雷X,性别男,1979年9月6日出生,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金刚村。
现查明2023年2月3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雷X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歌乐山北街园林酒店旁马路边,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后于2月4日7时许在坪坝区歌乐山镇金刚村金刚坡组XX号被民警查获。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尿液检测报告书、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雷X行政拘留十三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公安机关移送沙坪坝区拘留所执行,期限从2023年2月4日起至2023年2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
二〇二三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