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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0000092908099/2023-00049 信息分类名称: 公安/其他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公安分局 生成日期: 2021-12-01 发布日期: 2023-05-25
名称: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入户问题的通知
文号: 渝民发 [2002] 86号 主题词: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入户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25

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局、公安局(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精神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关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的有关规定,为妥善解决我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的入户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市内“非农业户口”人员安置入户。

1、原地安置入户。入伍时户口书重庆市辖区县(自治县、市)“非农业户口”(转移士官不受户口性质的限制),退役后在原户口所在地安置的,凭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双退办”,下同)开具的《重庆市复员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由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给予入户。

2、主城区之间安置入户。入伍时户口属于我市主城区(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高新区、北部新区、巴南区、渝北区,下同)“非农业户口”(转业士官不受户口性质限制),退役后在主城区之间跨区安置的,凭原户口所在地的区“双退办”开具的《重庆市复员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重庆市“双退办”开具的《重庆市复员退伍军人入户通知单》(式样附后)、接收安置单位接收安置证明,由接收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给予入户。

4、主城区以外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之间的安置入户。入伍时户口属我市主城区以外其他区县(自治县、市)“非农业户口”(转业士官不受户口翔实乡镇),退役后在主城区以外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双退办”开具的《重庆市复员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接收安置单位接收安置证明,由接收安置地公安局派出所给予入户。

5、主城区以外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在主城区安置入户。入伍时户口属我市主城区以外其他区县(自治县、市)“非农业户口”(转业士官不受户口性质限制),退役后在主城区范围内安置的,凭原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双退办”开具的《重庆市复员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重庆市“双退办”开具的《重庆市复员退伍军人入户通知单》、接收安置单位接收安置证明,由接收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给予入户。(注:主城外到主城入户主要凭3种手续。)

二、市内原农村籍退伍军人安置入户。原我市农村籍退伍军人(含二、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二等功以上人员等),退伍时按政策规定安排正式工作的,由接收安置地公安派出所,按上述第一条规定的程序和手续给予入户;对已在农村落户的农村退伍义务兵,因特殊情况或已被遗漏等问题需作“农转非”安置的,由接收安置地公安派出所,按上述第一条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并凭重庆市“双退办”开具的《重庆市复员退伍军人入户通知单》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公安机关签发的《准迁证》给予入户。

原我市农村籍退伍军人不予安置工作回原籍入户,因父母家庭住址发生变化,需到父母家庭现居住地入户的,由父母家庭现居住地派出所,凭其原父母家庭户口所在地派出证明,并按照上述第一条“非农业户口人员安置入户”规定所列的入户区域、手续、程序给予入户。(注:应理解为农村入伍士兵〈含士官〉不安之工作〈作复员安置〉的,应回原籍农村落户;如父母户口迁到了城镇的,可在父母户口所在城镇落户。)

三、已在原户口所在地入户的人员安置入户。退伍安置前已在原户口所在地入户,退伍后在主城区安置入户的,按主城区户口迁移规定办理,即不需办理《准迁证》(只限在主城区之间),由接收安置地公安派出所按上述第一、二条规定程序和手续直接办理入户;退伍安置前已在原户口所在地入户,退伍后在主城区以外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安置入户的,须经接收安置地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签发《准迁证》后,由接收安置地公安派出所按上述第一、二条规定程序和手续直接办理入户。

四、市外人员到我市安置入户。入伍时户口在重庆市辖区县(自治县、市)以外,退役后来重庆安置的,由接收安置地公安派出所按上述第一、二、三条的程序和手续办理,并凭重庆市“双退办”开具的《重庆市复员退伍军人入户通知单》、接收安置单位接收安置证明给予入户。

五、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和家属安置入户。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和家属在我市安置的,凭重庆市“双退办”开具的《重庆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入户通知单》由接收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给予入户。(注:应有“双退办”关于个人出生日期、民族、居民身份证号等基本内容的证明材料。)

六、入户材料备查。接收安置地公安派出所,在办理入户手续时,应记录《重庆市复员退伍军人入户通知单》、《重庆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重庆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入户通知单》编号,不留存原籍,并在《迁移证》“迁移原因”栏内注明“××××××××安置”。

以上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的规定,凡与本通知精神相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精神为准。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公安局

二〇〇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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