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联合印发《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区财政局 日期:2024-03-28

    近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办法》,国有股权是划转的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的国有股权。现金收益,是指划转的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的国有股权分红,以及通过国有股权及分红运作等形成的现金收益。

    《办法》明确,现金收益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各承接主体是现金收益投资运营的主体。其中,中央层面现金收益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投资运营。承接主体持有的现金收益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上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考虑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经验较为丰富、投资业绩良好,为发挥投资规模效益,《办法》规定,地方层面将不低于上年底累计现金收益的50%,委托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投资运营,剩余部分由地方各承接主体在限定范围内进行投资运营。

    《办法》明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现金收益投资范围包括:存款和利率类、信用固收类、股票类、股权类产品。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划转的国有资本运作管理,确保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安全,也为承接主体开展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提供了依据。同时,《办法》拓宽了现金收益的投资范围,有利于实现现金收益保值增值,增强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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